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自《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陕农机办发〔2012〕44号,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单位在文种运用、格式选择、报批程序以及公文语言应用等方面不断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也有少数单位在报送公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请示省局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或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上交省局,造成推诿扯皮,工作脱节。二是请示、报告文种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文多事”比较常见。三是代拟文稿公文体式不规范、文字粗糙、内容空洞。四是公文报送不规范,越级行文,直接向领导同志报送文件、简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关工作的进度和省局的行政效能。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单位按行业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省局批转或省局办公室转发,更不能超职责范围行文。
二、省局机关公文一般由局机关各处室起草,局属各单位一般不能起草,确因工作需要以省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应联系相应处室代为起草。
三、省局机关各处室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正式行文。
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省局出面协调或裁决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方所持的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局审定。
五、各单位向省局报送的公文,应统一送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省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向省局领导个人报送的各类材料,一般是领导要求提供或需要领导了解有关情况的单项材料,不应夹带需要由省局审批的事项。
六、各单位报送需要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省局,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原则上,省局只接收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各直属单位的上报文件。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省局行文,如确需向省局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省局行文。
七、向省局报送的公文,应遵循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或“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省局或领导同志个人。
八、向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农业厅等上级部门上报的文件,需经省局局长签发,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不得越级上报文件。省局《农机化信息》简报,不得向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领导报送,只可在农机行业内部传递。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农机化信息需以省农业厅《农牧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
九、其他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细则》执行。
公文事关机关形象,对于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领导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维护顺畅有序的机关政务秩序。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