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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机局关于贯彻执行农业部新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农机发【2016】5号

来源:省农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2-1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局,省农机鉴定站,各有关农机企业:

2015年,农业部分别修订出台了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做好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机推广鉴定的实施

农业部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细致严谨,操作性强,自2016年起,我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执行该办法,省上不再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2007920起实施的《陕西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陕农机发[200729号)同时废止。自2016年元月1日起,陕西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为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农机推广鉴定公告及发证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公告及发证由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撤销及信息变更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2016年前由省农机局审核发放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生撤销及信息变更情形的,由企业申请,省农机局负责办理。按照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规定:对2015 7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31日。据此,由省农机局颁发的2015715日后仍有效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换证,有效期延长至证书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31日。

本通知未列出的两个《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办法》规定执行。省农机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办法》,做好农机推广鉴定相关工作。

附件: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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